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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5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宥維 相 對 人債務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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