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全家寶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友哲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喬伊即謝佳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零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