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成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滄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