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1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6年9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9月29日     │LN0000000    │ ├─┼───────────┼───────────┼───────────┼────────┤ │2 │106年10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10月27日     │LN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