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皓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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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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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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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9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9月29日 │L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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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10月27日 │529,200元 │106年10月27日 │L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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