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詮晟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福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福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