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世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惜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