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7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哲興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相 對 人債務人  山脈計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