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哲興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山脈計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