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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1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勝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月珠 相 對 人債務人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叁佰壹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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