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蕭宇
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蝶古巴特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蝶古巴特股份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