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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資成 相 對 人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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