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石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