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松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錦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