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7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相 對 人債務人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