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博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