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名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昇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茂舜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