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皇冠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錦宗
人 樓之2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岳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