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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7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集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晃 相 對 人債務人  鑫晟陽營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禮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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