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集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士晃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晟陽營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禮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