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坤松 聲 請 人債權人  洪瑄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文献 相 對 人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松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瑄佑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献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