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坤松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洪瑄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文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松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瑄佑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献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