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碧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曾光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