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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債務人  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9868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35 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9868、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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