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立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敏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