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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8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債務人  楊時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楊時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楊時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   明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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