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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峰 相 對 人債務人  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蓮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國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陸   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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