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蓮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國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陸
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