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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國 一、債務人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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