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國
一、債務人鑫藝洲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揚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