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江艾芸
相 對 人 芃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棋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