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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筱倫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韓俊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思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俊元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思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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