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筱倫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韓俊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思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筱倫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俊元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伍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思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淑貞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