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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債務人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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