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素蘭 ○           號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伍仟伍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