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3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29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08394、00000000、HN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