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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廖御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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