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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胡瓈予即胡碧珠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至3之財產,以「返還債務人」為 處分方式。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胡瓈予即胡碧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 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0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7 人,卷附本院107 年9 月11 日公告之更正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次查,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 產,有卷附本院107 年8 月20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 卷第227 頁)。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編號1至3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其現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5,376 萬 7,560 元,有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5 年6 月間出具 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及部分報告書內容(見本院106 年 度消債清字第7 號卷第45至54頁)在卷為憑。惟系爭土地上 設定第1 順位及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別擔保債權額為 3,600 萬元及5,000 萬元,合計8,600 萬元,復○○○區○ ○○段楓樹湖小段114-3 、114-4 及115-4 地號登記謄本( 見本院卷第217 、218 、220 頁)附卷可參。且經第1 順位 及第2 順位抵押權人吳豐州陳報其抵押債權分別為1 億3,34 8 萬7,507 元及5 億4,980 萬3,767 元,有卷附民事陳述意 見狀(見本院卷第300 至302 頁)可稽。是系爭土地價值明 顯不足受償有擔保債權。復經本件普通債權額比率為81.89% 之最大債權人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友銅業公司) 於107 年9 月12日具狀陳報不同意拍賣系爭土地,可卷參鴻 友銅業公司107 年9 月11日(107 )鴻友字第0002號函(見 本院卷第290 頁)。是以,系爭土地無變價以清償普通債權 之實益,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又斟酌本件 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 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 年8 月2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 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如主文。 三、至附表所列編號4之保單,債務人複代理人於107 年9 月10 日到院表示並無能力提供等值現金,有消債事件筆錄(見本 院卷第266 頁)在卷可參。故由本院逕行通知保險公司辦理 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到院,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 權人,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財產所有權人:胡瓈予即胡碧珠 │ ├──┬─────────────────────────┬─────────────────────┤ │ 編 │ 財 產 種 類 │ 內 容 │ │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號 ├───┬────┬───┬───┬────────┼────────┤ │備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1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4-3 │ 788 │1分之1 │ │ ├──┼───┼────┼───┼───┼────────┼────────┼───────┼────┤ │ 2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4-4 │ 2,832 │1分之1 │ │ ├──┼───┼────┼───┼───┼────────┼────────┼───────┼────┤ │ 3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5-4 │ 244 │1分之1 │ │ ├──┼───┼────┴───┴───┴────────┼────────┴───────┴────┤ │ 4 │保 單│保德信國際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 │計算至107 年2 月12日之解約金為123萬2,6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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