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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張敏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敏珠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17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須進行變 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 ├──┼──────────┼──────────┤ │ 1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20,637元 │ │ │實體股票12,749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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