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榮彬
相 對 人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債 務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小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
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
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五至十六行「以買賣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
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