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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榮彬 相 對 人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債 務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 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 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五至十六行「以買賣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 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