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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林衛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債 務 人 林正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 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 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罰鍰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之擔保,設定擔保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因債務人自106 年7 月起未按期繳納稅款,視為 全數到期,債務人尚積欠綜合所得稅本稅、罰鍰、行政救濟 利息、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2,164 萬2,497 元,並經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6 年10月19日廢止分期繳納稅款, 是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分期筆錄等 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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