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林衛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債 務 人 林正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
權所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
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5
70號
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罰鍰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之擔保,設定擔保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
嗣因債務人自106 年7 月起未按期繳納稅款,視為
全數到期,債務人尚積欠綜合所得稅本稅、罰鍰、行政救濟
利息、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2,164 萬2,497 元,並經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6 年10月19日廢止分期繳納稅款,
是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分期筆錄等
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