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214號
聲 請 人 造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安裝潢工程行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015028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永安裝潢工程行
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
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