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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214號 聲 請 人 造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永安裝潢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015028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永安裝潢工程行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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