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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永翊簽發票號TH000000 0 、TH0000000 、TH0000000 之本票,共3 紙。詎於屆期提 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之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 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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