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吉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永翊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永翊簽發票號TH000000
0 、TH0000000 、TH0000000 之本票,共3 紙。
詎於屆期提
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按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之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
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