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聲 請 人 詮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錦順
相 對 人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
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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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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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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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月1日 │3,561,600元 │未記載 │106年10月1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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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月1日 │1,780,800元 │未記載 │106年10月1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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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1月1日 │3,561,600元 │未記載 │106年10月1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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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月1日 │4,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0月13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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