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祺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令宜間
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張令宜簽發之本票1 紙。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按相對人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令宜簽發之本票,未依
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
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