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沛勳
相 對 人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由
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
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