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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相 對 人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 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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