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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懋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代 理 人 劉健右律師 相 對 人 林洪幼藝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0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林洪幼藝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6,938元,證人日旅費530 元,應由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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