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懋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玲
代 理 人 洪堯欽
律師
代 理 人 劉健右律師
相 對 人 林洪幼藝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0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林洪幼藝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6,938元,證人日旅費530 元,應由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