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楊世菘
代 理 人 劉師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易珈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
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
明筆錄者,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
擔保金,提存法第18條第
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8號民
事裁定,為聲請
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230,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31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
兩造間業已和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和解筆錄等影本為
證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珈工業有限公司就本院106年
度附民字第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法
官審理中成立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並於和解筆錄第
4項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31號提存事
件之提存物,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
無庸聲請本院裁定,
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