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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楊世菘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珈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 明筆錄者,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提存法第18條第 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8號民 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230,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31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 兩造間業已和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和解筆錄等影本為 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珈工業有限公司就本院106年 度附民字第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法 官審理中成立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並於和解筆錄第 4項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31號提存事 件之提存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 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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