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瑋
相 對 人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
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