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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相 對 人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 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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