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唐德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影本,
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 年
度重訴字第10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894 號
判決後,
當事人不服復提起
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
上字第190 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該案尚未終
結,有歷審判決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故
上開
事件之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亦尚無執行力,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