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唐德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影本, 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 年 度重訴字第10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894 號 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 上字第190 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該案尚未終 結,有歷審判決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上開 事件之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亦尚無執行力,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