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貫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錦龍 相 對 人 王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柒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7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450 號判決確定,其第 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1,餘由原告即聲 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計算書:106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8,700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鑑定費用 │ 3,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二 │裁判費用 │由相對人繳納且自行負擔,故不予列計。 │ ├───┴─────────┼────────────┬────────┤ │ 總 計 │ 11,700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700×81/100=9,477元,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 用為11,700-9,477=2,223 元。 │ │㈡上開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為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9,│ │ 477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