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泓祚 相 對 人 台灣山聲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炎生 人 相 對 人 黃銘森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六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四○五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 一○二年度存字第六七二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 ○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債票代號:○○○○○○號﹚,面額 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 八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05號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本院102年 度存字第6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到期 ,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