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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婚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246號 原   告 武茼伊 被   告 李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結婚,被告婚 後有外遇行為,亦導致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擇一 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 二、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於106 年9 月19日協議離婚之事實,有兩造之戶 籍資料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6-17 頁),認兩造目之婚 姻關係業已解消。從而,兩造間目前既無存續之婚姻關係, 則原告在起訴狀上主張被告外遇及兩造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等語縱屬真實,法律上原告仍顯然不能獲得離婚之 勝訴判決。綜上,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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