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246號
原 告 武茼伊
被 告 李旻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結婚,
惟被告婚
後有外遇行為,亦導致
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爰依
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擇一
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
二、
按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於106 年9 月19日協議離婚之事實,有兩造之戶
籍資料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6-17 頁),
堪認兩造目之
婚
姻關係業已解消。從而,兩造間目前既無存續之婚姻關係,
則原告在
起訴狀上主張被告外遇及兩造已有
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等語縱屬真實,法律上原告仍顯然不能獲得離婚之
勝訴判決。綜上,
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