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   告 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國和 原   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劉庭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孟武,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李懷俊, 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一第173至18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其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共同向被告承攬「 疾鋒專案四處陣地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其中土木工程之設計、監造部分(契約 比例23.5% ),由訴外人浩晟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浩晟 公司)變更為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處陣地係指桃 園縣平鎮市漢陽營區、臺中市神岡區33-1營區(下稱33-1營 區)、臺中市太平市33-2營區(下稱33-2營區)、屏東市32 -2營區,並已如期履約完畢。惟浩晟公司於履約過程,進行 細部設計時,就33-1營區、33-2營區因增加契約未約定之「 排水計畫」擬具及送審作業,即排水計算書,為免耽誤進度 ,遵照被告指示先行辦理,並實際完成。該排水計畫書非屬 契約約定範圍,應辦理追加及計價,其中33-1營區工期進度 係自103 年4 月25日函文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檢送「臺中市神 岡區清泉崗陣地工程排水計畫書」起算,至104 年6 月2 日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文核定為止,使用工期約1 年1 個月; 而33-2營區「排水計畫書審議」工期進度係自103 年4 月17 日函文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檢送「臺中市太平區汴陣地工程排 水計畫書」起算,至104 年6 月26日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文 核定為止,雖未影響工期,惟同時辦理之期間自103 年8 月 1 日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此期間實際支出之費用如附表 所示之項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20 萬4,859 元,爰 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3 款約定及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規定, 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得其實支實付應得之費用,聲明求為 被告應給付320 萬4,85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 宣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1 目約定設計計 算書,即已包括排水計畫,且就系爭契約附件2 契約約定權 責分工表,關於技術面之細部設計圖說及計算書等,亦包含 於其主要服務項目內,是排水計畫書已包含在契約約定範圍 內,且依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規畫設計服務費應按建造費 用百分比法,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目計價完畢,原告自不得 重覆請求。又原告於履約過程中,亦未曾依系爭契約第16條 第3 項規定辦理變更,自不得依此請求計價。另排水計畫既 屬原服務事項之履行,自非無因管理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暨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101 年10月18日,共同向被告承攬系爭契約,其 中土木工程之設計、監造部分(契約比例23.5% ),由浩晟 公司變更為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處陣地係指桃園 縣平鎮市漢陽營區、臺中市神岡區33-1營區、臺中市太平市 33-2營區、屏東市32-2營區,並已如期履約完畢等情,有原 告提出之系爭契約書、變更成員函、承攬附約可按(見卷一 第19至57頁),堪予認定。 ㈡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1 目約定:「細部設計… 設計計算書,應包括但不限於建築、土木、結構、水電、空 調、消防、排水、環工等設計計算書…」等語,有原告提出 之系爭契約可憑(見卷一第23頁),應認排水計畫屬於系爭 契約約定之範圍無訛,其排水計畫所應適用之法令,廠商於 投標時,固應知悉,惟參照系爭契約第4 條第5 項之約定, 因履約遇法令變更致履約費用增減,仍得調整契約之價金。 被告固抗辯原告從未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為通知或變更契 約云云,然此僅變更契約之效力規定,並未有約定如未變更 契約即為不計價,是被告執此為辯,尚屬無據。 ㈢次查102 年6 月20日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排水計畫 審查作業要點」,為原未有之法令,而其中第3 點規定:「 土地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其排水計畫書應送水利局審 查,並繳納審查費。但依水土保持法提送水土保持計畫者, 不在此限」,33-2營區雖非山坡地,但開發面積達上開規定 ,而需增加辦理排水計畫之擬具及送審作業等情,亦據原告 提出送審資料及開會資料等件為憑(見卷一第76至95頁), 其中就該排水計畫曾因如規劃設置坪林靶場滯洪池與33-2營 地重疊、改善下游淹水問題等召開會議、列管土地現勘、修 正排水計畫書等,足見其並非僅單純就水土保持送件之原流 程,且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認定非投標 當時所能預見,而屬追加工作等情,亦有工程會107 年1 月 8 日工程鑑字第10700006580 號鑑定書可按(見卷二第59至 72頁)。是原告主張此部分屬追加工程,而應另行計價,即 非無憑。被告雖抗辯92年10月1 日即有排水管理辦法,其中 第11條即有約定排水計畫書之審查,臺中市政府發布該審查 要點,著墨於送審程序、提送之書表,較原排水管理辦法要 件為寬鬆云云,惟查,證人即浩晟公司工程師張郁忠到庭證 述:投標時並未預計要送排水計畫,後來是臺中市政府要求 提送審查,才有送排水計畫部分等語(見卷二第145 頁), 是該審查要點雖係基於該原存在之排水管理辦法而頒布,惟 該要點將排水管理辦法具體化後,始得請廠商依此提送,既 係於訂約後所發生,尚不因其原有授權法規存在,即認此為 締約時實際所得預見需為送審之計畫,是被告執此為辯,尚 屬無據。 ㈣再查水土保持計畫書與排水計畫書不同,水土保持計畫書係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而製作,33-1營區部分,依系爭契約,原 應辦理與排水相關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業如前述,然因配合 被告分割地號,改採排水計畫書代替原約定水土保持計畫書 ,實際規畫設計面積已縮減,其成本應較低,反而應辦理減 帳,而非追加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其重新撰寫水土保持計畫 書等函文可憑(見卷一第58至72頁),並有前述鑑定書之意 見可按,就此鑑定結論則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此部分排 水計畫係締約後法令變更一節等,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依前 揭說明,其主張就33-1營區排水計畫得請求追加工程云云, 即難可採。 ㈤原告主張33-2營區排水工程得請求追加費用,其金額即如附 表等語,惟均為被告否認。而查,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規劃 及初步設計期限工期為75個工作天,而其設計工程除排水外 ,尚包括道路、土方等,有系爭契約可按(見卷一第29頁) ,足見浩晟公司就系爭契約履約同時所辦理之事項並非僅有 排水設計,而原告所提出之薪資及管理費支出均為未分項列 載之單據,期間甚至長達10個月,已遠逾契約約定工期,更 遑論其人員計薪比例50% 、管理費30% 等計算比例並不明確 ,況原告亦不否認並無從區分33-1與33-2營區之情形,而證 人張郁忠復證述:除自己薪資部分可確認金額外,其餘均為 公司會計所製作,對會計請款製作之憑證並無印象等語(見 卷二第145 至150 頁),再參照被告所提出請求計價之期間 ,即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陣地工程設計 單位辦理事項表,有辦理排水計畫送審之月份,僅有103 年 8 月及9 月,且該2 個月,系爭工程所涉4 個營區均有相關 送審資料,33-2營區更非僅有排水計畫送審(見卷二第12、 13頁),原告主張辦理之期間、人月比例等,均尚難認相符 ,是就此等核實之憑證,應由請求之原告方負舉證之責任, 則其既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3 項 規定核實計價,或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授權訂定之機 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之規定,均尚乏計算之根據。至系爭契約第3 條計價約定係 以總包價法及建造費用百分法,被告均已計價完畢,既為原 告所不爭執,則其既不能舉證證明尚有於此費用外之其他支 出,以為計價,自難認其請求為可採。另按管理事務利於本 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 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者,得請求 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 務,或賠償其損害,固為民法第176 條第1 項所規定,惟原 告就33-2營區排水計畫所支出費用、損害等,並無法證明, 業如前述,其依此請求被告給付,亦屬無據。又此於原告未 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等憑證與33-2排水計畫支出之關聯性前, 實難逕以上開單據內容,逕審酌一切情況而定其數額,附此 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3 款約定及民法第 176 條第1 項規定,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得其實支實付應 得之費用,請求被告給付320 萬4,85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 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所用之攻 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編號│ 服務費項目 │ 細目 │金額小計 │ ├──┼────────┼─────────┬────────┬─────┬────┬──────┬───────┬──────┼───────┤ │一 │ 直接費用 │ 工作人員職別 │ 月薪資率 │ 參與月數 │ 人月數 │ 計薪比例 │ 金額 │ 備註 │ │ │ │ ├─────────┼────────┼─────┼────┼──────┼───────┼──────┤ │ │ │ │ 技師 │ 5萬元 │ 10 │ 10 │ 100% │ 50萬元 │ 計畫主持人 │ │ │ │ ├─────────┼────────┼─────┼────┼──────┼───────┼──────┤ │ │ │ │ 工程師 │ 5萬5,000元 │ 10 │ 10 │ 50% │ 27萬5,000元 │ 張郁忠 │ │ │ │ │ ├────────┼─────┼────┼──────┼───────┼──────┤ │ │ │ │ │ 5萬元 │ 10 │ 10 │ 100% │ 50萬元 │ 馬雅玲 │ │ │ │ │ ├────────┼─────┼────┼──────┼───────┼──────┤ │ │ │ │ │ 2萬8,000元 │ 10 │ 10 │ 100% │ 28萬元 │ 賴偉正 │ │ │ │ ├─────────┼────────┼─────┼────┼──────┼───────┼──────┤ │ │ │ │ 前2項×30% │ │ │ │ │ 46萬6,500元 │ │202萬1,500元 │ ├──┼────────┼─────────┼────────┼─────┼────┴──────┼───────┼──────┼───────┤ │二 │ 管理費 │ 會計人員薪資 │ 3萬5,000元 │ 10 │ │ 10萬5,000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 │ │ │ 保險費 │ 2,191元 │ 10 │ │ 6,573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 │ │ │ 退休金 │ 2,100元 │ 10 │ │ 6,300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 │ │ │ 辦公室維護費用 │ │ 10 │ │ │ │ │ │ │ │ │ │ │ │ │ │ │ │ │ │ 辦公設備、家具費│ │ 10 │ │ │ │ │ │ │ │ 、冷氣機 │ │ │ │ │ │ │ │ │ ├─────────┼────────┼─────┼───────────┼───────┼──────┤ │ │ │ │ 辦公室租金、機器│ 7,800元 │ 10 │ │ 2萬3,400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設備租金費 │ │ │ │ │ │ │ │ │ ├─────────┼────────┼─────┼───────────┼───────┼──────┤ │ │ │ │ 飲水機費用 │ 433元 │ 10 │ │ 1,299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 │ │ │ 水電費 │ 5萬2,662元 │ 1式 │ │ 1萬5,799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 │ │ │ 郵電費及ADSL費用│ 5萬5,656元 │ 1式 │ │ 1萬6,697元 │以百分之30計│ 17萬5,067元 │ ├──┼────────┼─────────┼────────┼─────┼───────────┼───────┼──────┼───────┤ │三 │ 其他直接費用 │ 專業責任保險費 │ 2,833元 │ 1式 │ │ 2,833元 │ │ │ │ │ ├─────────┼────────┼─────┼───────────┼───────┼──────┤ │ │ │ │ 燃料費、車輛費、│ 14萬3,753元 │ 1式 │ │ 4萬3,126元 │以百分之30計│ │ │ │ │ 交通費 │ │ │ │ │ │ │ │ │ ├─────────┼────────┼─────┼───────────┼───────┼──────┤ │ │ │ │ 委外費用 │ 14萬3,250元 │ 1式 │ │ 14萬3,250元 │測量及水理演│ │ │ │ │ │ │ │ │ │算 │ │ │ │ ├─────────┼────────┼─────┼───────────┼───────┼──────┤ │ │ │ │ 會計師費用 │ 2,500 元 │ 1式 │ │ 7,500 元 │以百分之30計│ 19萬6,709元 │ ├──┼────────┼─────────┼────────┼─────┼───────────┼───────┼──────┼───────┤ │四 │ 公費 │ 直接薪資 │ 202萬1,500元 │ 1式 │ │ 2,021,500元 │ │ │ │ │ ├─────────┼────────┼─────┼───────────┼───────┼──────┤ │ │ │ │ 管理費用 │ 17萬5,067元 │ 1式 │ │ 17萬5,067元 │ │ 65萬8,970元 │ ├──┼────────┼─────────┼────────┼─────┴───────────┼───────┼──────┼───────┤ │五 │ 稅金 │直接薪資資料表 │ 202萬1,500元 │ │ 10萬1,075元 │ 5%稅率 │ │ │ │ ├─────────┼────────┼─────────────────┼───────┼──────┤ │ │ │ │管理費用資料表 │ 17萬5,067元 │ │ 8,753元 │ 5%稅率 │ │ │ │ ├─────────┼────────┼─────────────────┼───────┼──────┤ │ │ │ │其他直接費用資料表│ 19萬6,709元 │ │ 9,835元 │ 5%稅率 │ │ │ │ ├─────────┼────────┼─────────────────┼───────┼──────┤ │ │ │ │公費 │ 65萬8,970元 │ │ 3萬2,949元 │ 5%稅率 │ 15萬2,612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