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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上 訴 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 訴 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 訴 人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振中 上 訴 人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5,400 元,應徵裁 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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