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朱信忠
上 訴 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 訴 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 訴 人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振中
上 訴 人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
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5,400 元,應徵裁
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