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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同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