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曉貞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9 月30日下午5 時
宣判,
惟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為同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