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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