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