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1 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