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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1 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